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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环保局通报5起涉气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常德微环保 作者: 编辑:童妙 实习生 贾迪 2018-06-03 09: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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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常德市环保局集中通报5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澧县查处环境违法力度较大,对境内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1、澧县裕隆化工有限公司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案

  2018年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澧县裕隆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的膨润土生产线脱硫除尘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10万元整。

  2、澧县华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案:

  2018年3月28日,省“环湖利剑”专项执法检查组在对澧县华诚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但脱硫除尘设施未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相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处罚款10万元整。

  3、澧县腾达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直排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察中,发现腾达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烘干筒没有建设脱硫除尘设施,直接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并处罚款10万元整。

  4、澧县荣达膨润土有限公司直排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4月9日,澧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荣达膨润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荣达膨润土有限公司正在生产的膨润土生产线未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致使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在空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澧县环保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处罚款10万元整。

  5、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擅自闲置环保设施案:

  2017年11月22日晚九时,鼎城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十组的常德市兴隆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脱硫喷淋系统循环水池内用水表象异常,经PH试纸检测呈红黄色,对比PH值在4-5之间即定义喷淋脱硫用水未按技术规范加钠碱脱硫剂,同时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加碱记录从10月9日以后为空白,碱存放间积尘较厚,未见近期使用迹象,不正常运行大气防治污染设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鼎城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3万元整。

  来源:常德微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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