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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委联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

来源:中国环境新闻 作者: 编辑:童妙 实习生 贾迪 2018-06-07 09: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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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管控土壤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发改委、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年度评估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终期考核内容是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兼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其中,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源头预防、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试点示范、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个方面。

  《规定》明确,评估考核采用评分法,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 分,评估或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2018 年至2020 年,出现1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出现两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出现3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此外,评估考核分为自查评分、部门审查、组织审查和综合评价四个步骤。评估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生态环境部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中央组织部和审计署分别作为对各省(区、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规定》强调,对未通过年度评估或终期考核的省(区、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暂停审批有关地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省(区、市),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进步较大的地区进行通报表扬。中央财政将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规定》特别强调,在评估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评估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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