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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典型案例②丨重拳出击!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来源: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朱婷劼 2022-06-28 14: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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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宁远分局对宁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开展现场检查。该垃圾填埋场由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运行管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湖南清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填埋场存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校准校验记录本与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电子存储记录中校标信息不一致、多次使用低于设备检测下限的质控样浓度进行检测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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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宁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自动监控数据。

经查,运维人员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质控样测定。从2021年8月底至2021年11月初,运维人员将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废水水样COD、总磷、总氮、氨氮和pH值等监测数据直接抄写至废水自动监控设备标定与校验记录本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并且运维人员未对质控样留样、保存、记录原始数据,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和溯源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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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宁远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上述行为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规定的情形。负责运行管理的宁远县城管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结合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宁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有几方面值得借鉴:一是充分运用非现场和现场执法手段。执法人员紧盯在线监控数据和台账记录,全面、细致查找违法排污线索,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进一步督促排污企业增强了法律法规意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本案依法查处,进一步强化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该案件警示和提醒排污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公司不能以双方因订立民事合同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抗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因有偿委托专业第三方公司运维,就一托了之,放任不管。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信用受损等法律后果,仍应由排污企业承担。

来源:湖南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永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朱婷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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