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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最高罚50万 长沙垃圾分类“新政”10月起实施
2020-08-06 10:25:11 字号:

8月5日,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外通报了《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该《条例》明确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规定分类标准

《条例》由长沙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起草,市城管局承担具体起草工作,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委提前介入了相关工作。《条例》共十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保障和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十个部分。

关于生活垃圾的定义,《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持一致,在附则中明确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非生活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根据长沙实际,将长沙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并对大件垃圾的管理作了规定。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器具、金属、玻璃、织物等可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汞灯管,家用化学品,含铅、汞、镉电池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前三项之外的废弃物,包括大骨头、餐巾纸、卫生间用纸、纸尿裤、塑料袋、花盆、陶瓷等。

家具、家用电器等整体性强、体积超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废弃物,称为大件垃圾。

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据介绍,《条例》明确政府领导职责,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

《条例》紧密结合长沙实际,遵循生活垃圾管理城乡统筹、城乡有别的原则。鉴于目前城区、农村集中居住区与农村散居区存在较大的差异,《条例》规定,农村村民散居区域的生活垃圾管理,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具体模式。

在处罚方面,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分类清运或者转运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设专章对长沙与株洲、湘潭探索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研协作、协同建立生活垃圾协作处理和提高生活垃圾“三化”经验推广机制等作了规定,通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助力长株潭一体化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两型社会的建设。

来源:长沙晚报

编辑:丁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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