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渠道,充分激发全社会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精准、高效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在总结《湖南省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以“扩大范围、提升激励、核实即奖、视情追加、优化流程”为核心修订思路,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完善,正式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一、“核实即奖”范围大幅扩容,覆盖更多关键执法领域
《新办法》通过条目式清晰列明“核实即奖”的环境问题具体情形,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实际需求与群众关切,将《原办法》中12项奖励情形扩充至27项。此次扩容重点新增了省级负责执法的11个事项,让举报奖励范围全面覆盖省级执法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增设奖励情形,让公众监督更有方向、参与更有抓手。
二、创新增设追加奖励机制,奖励力度显著提升
在“核实即奖”基础上,《新办法》创新性增设追加奖励机制,根据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综合案件具体情形,将追加奖励分为三档实施。其中,追加奖励金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可达16万元,通过差异化、阶梯式的奖励设置,进一步加大对重大、恶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激励力度,鼓励公众积极提供更高质量的违法线索。
三、优化悬赏奖励适用情形,聚焦重大疑难案件突破
与《原办法》仅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设置悬赏奖励不同,《新办法》进一步优化悬赏奖励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对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涉及环境污染犯罪且难以获取有效破案线索的案件,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案件侦办需要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公开征集案件关键线索或证据。若公众提供的线索或证据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到关键作用,举报人在获得“核实即奖”“追加奖励”的基础上,还可额外获得5万元悬赏奖励,助力破解重大疑难环境案件侦办难题。
四、简化优化奖励发放流程,提升群众领奖便捷度
《新办法》对奖励发放流程进行全面优化。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将第一时间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事宜,在保留当面发放、银行汇款等传统领奖方式的同时,积极推行“线上验证、线上认证、电子支付”的全流程线上领奖模式,大幅提升奖励发放效率与群众参与体验。
《新办法》的出台,通过进一步扩大奖励覆盖范围、加大奖励激励力度、简化奖励发放程序,不仅能切实巩固拓展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更能推动构建范围更广、效率更高、力度更强的生态环境社会监督网络,凝聚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为湖南省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坚实保障。
《新办法》原文↓↓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四条 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将举报奖励纳入年度预算,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入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省级举报奖励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举报信息:(一)实名举报,须提供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或线索;第八条 举报存在以下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则,或者证据、线索来源不正当的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二)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已被属地相关部门掌握、调查或责令整改的;(三)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系已在新闻媒体曝光或已经信访、复议、诉讼程序处理的;(四)从事与生态环境问题线索举报奖励相关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举报的;(五)举报人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获取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证据或线索的。(六)经核查认定的生态环境问题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第九条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核实即奖励范围:(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二)非法收集、贮存、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有毒物质等污染物的;(四)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五)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八)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等行为的;(九)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行为的;(十)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等行为的;(十一)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项目业主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十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等行为的;(十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等行为的;(十四)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十五)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等行为的;(十六)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十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十八)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十九)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二十)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二十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二十三)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十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二十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二十六)从事规模畜禽养殖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二十七)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情形,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追加奖励范围:(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四)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第十一条 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核实即奖励范围的,根据核查认定的不同情况,具体奖励标准如下: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十六项的,经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5000元。符合第九条第十七项至第二十二项的,经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3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二十三项至第二十七项的,经核查认定,举报事项属实的,奖励1000元。第十二条 经查证属实,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追加奖励范围的,根据同一对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将奖励金额分成一、二、三档。同时符合两到三个档次的,以最高档确定奖励金额,增加奖励必须满足该档条件,不跨档增加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第一档:举报案件经查属实,同一对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每多一种情形,增加奖励1万元;2、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第二档:举报案件经查属实,同一对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每多一种情形,增加奖励2万元;2、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3、移送司法机关所有涉案人员累计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下的或所有涉案人员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实刑)3年以下的。第三档:举报案件经查属实,同一对象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每多一种情形,增加奖励3万元;2、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3、移送司法机关所有涉案人员累计判处有期徒刑(实刑)超过7年的或所有涉案人员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第十三条 同一时间同一举报人举报同一对象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累计计算,但总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第十四条 对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难以取得有效破案线索的,省生态环境厅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征集案件线索或证据,所征集线索或证据对查清案件主要事实起关键作用的,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予以奖励,并追加奖励5万元。第十五条 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举报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被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市州的多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查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分别给予奖励,奖金不受本办法第十三条限制。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刑事犯罪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最终奖励金额的,可以按现阶段达到的奖励条件先行发放奖金。后续达到更高奖励标准的,追加奖金。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经省生态环境厅核实认定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第十七条 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举报人或者其受委托人可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若为受委托人代为领奖,受委托人还需提供代领委托书)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不能亲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且未委托他人代领的,可在有效期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等,由省生态环境厅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省生态环境厅推行“线上通知、线上认证、电子支付”的奖励发放方式,进一步方便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支付,税费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举报人无法在通知的期限领取奖励的,可以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申请延期领奖,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八条 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并予以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一)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全面、不准确或者有误,导致无法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的;(二)举报人未在通知期限内领取奖励,也未申请延期领奖的。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案件奖励办理材料整理归档。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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