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以最严密法治守护母亲河
全链条追责,向非法采矿“亮剑”。5月11日,随着法槌落下,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唐某某、蔡某某等4人非法采矿、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

昼伏夜出“即采即卖”非法采砂3600余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起,被告人唐某某、蔡某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侍某某等人打起了湘江“软黄金”的主意。为逃避监管,他们专门采用“凌晨采砂”“即采即卖”的隐蔽方式,潜入湘江长沙坪塘附近水域及株洲古桑洲水域,累计非法采运江砂高达3600余吨。大部分砂石被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35元每吨,销赃给明知是盗采江砂仍予以收购的被告人王某,销赃金额达11.55万元。另有300余吨被水利部门查处。
刑事亮剑打击犯罪,五名被告人当庭服判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过程中,经法庭释法说理,5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对湘江生态造成的严重危害,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鉴于各被告人均具有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合议庭在充分评议后,依法判处蔡某某、唐某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共计6万元。同时,为从源头上预防犯罪,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禁止5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开采矿产资源有关的活动。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公益诉讼”兜底修复,科学核定“生态账”
惩罚不是目的,修复才是根本。天元区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坚决让违法者为受损的生态环境“买单”。

法庭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非法采矿区域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湘江古桑洲段水域,不仅属于禁采区,更是长株潭城市群至关重要的生态绿心核心保护区。经专业机构科学评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开采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更对湘江该江段的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稳定、水源涵养功能以及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综合损害,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最终,法院依据科学评估结论,核定全案生态损害及修复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检验鉴定费等民事责任,并责令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寄语:破坏生态不仅要受“罚”,更要“还”
该案的审结,彰显了法院对破坏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更是天元区法院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全链条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不仅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更明确传递了“破坏生态不仅要‘罚’,更要‘还’”的强烈信号。天元区法院将持续擦亮环境资源审判利剑,用最严格的司法尺度惩处破坏环境行为,守护好脚下的绿水青山。
来源: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作者:曹颖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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