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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4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聂千川 2023-10-18 14:45:4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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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某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1日,根据大气监督帮扶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巡查时发现,该单位碱性喷淋设施没有运行,通过观察孔可见喷淋水泵电机的散热片未转动,碱性喷淋水存放池液面静止不动,未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项裁量表5-2的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启示意义】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守法秩序。本案中案件的办理彰显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严”的主基调,通过最严格监管、最严谨的标准倒逼主体主动落实主体责任的决心,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加强重视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情况的检查以及企业主体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具有典型意义。

株洲某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株洲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检查,并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外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干粉砂浆车间外的外排废水中污染因子悬浮物达到195mg/L,超过70mg/L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59600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采取突击执法检查手段,通过线索研判分析,精准锁定违法证据,高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同步开展监测,及时锁证。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要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勿知法犯法。

某采煤企业偷排含重金属废水被刑事移送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接群众投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丰桥镇政府、杨丰村工作人员依法到攸县某采煤企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旁路,从废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偷排含泥废水,含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总排口排放至附近水体,最终汇入黄丰河,附近水体肉眼可见呈明显黄色。

攸县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马上对该外排含泥浆水和附近水体进行了现场取样;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外排含泥废水中的总镉、总锌、总铁、总锰最高超标205.7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已移送至公安机关予以办理。

【启示意义】

重金属由于难以溶解于水且具有富集性,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损害十分强烈,必须采取极为严格的措施对含重金属废水进行处置。对重金属污染,国家法律向来从严从重打击。

企业主应当要有环保意识,增强自主守法意识,确保环境安全。对于因重金属废水处置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醴陵市某养殖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污水案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茶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醴陵市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水沟流入场内一处未做防渗处理的坑塘。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罚款人民19.9万元整。

【启示意义】

随着农村畜禽养殖行业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不断增加。部分养殖场内部管理不规范,粪污废水直排等问题时有发生。通过依法打击畜禽养殖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让养殖场业主提高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切不可心怀侥幸心理,随意排放畜禽养殖废水,无视法律规定必将面对惩处。

株洲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水外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朱亭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至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养殖废水存于养殖场内两级沉淀池,沉淀池内防渗膜破损,养殖废水经坡体流入土坡外侧应急池内收储,应急池有一排水口,排口处无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经该排口外流至附近沟渠。该合作社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共计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启示意义】

经过多年普法教育,目前大多数养殖企业都能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但有极个别养殖企业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境管理不到位,粪污随意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周边的群众生活造成影响。本案能有力地震慑养殖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并改变养殖企业环境管理的思想,让养殖企业懂法、知法、守法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聂千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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