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韶山公安成功破获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23年11月16日,韶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清溪镇如意村贺某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大嫌疑,民警立即展开侦查。
治安大队民警上门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贺某家中负一楼存放大量蛇类,冰箱内有两只疑似鹰类动物及五只疑似竹鸡的死体,经清点,有大王蛇61条、乌梢蛇80条、眼镜蛇4条。经鉴定,两只疑似鹰类动物死体为凤头鹰、红角鸮,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另五只疑似竹鸡为斑鸠属鸟类。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贺某自2022年底开始,从网上多次购买狩猎网具,捕获多只野生鹰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量斑鸠属鸟类(三有动物)、蛇类,销售至韶山市内多家餐饮场所获利。
2024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贺某因涉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
2024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经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贺某被依法执行逮捕。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不管是出于爱好,还是以食用、盈利为目的非法猎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等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韶山公安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福祉。要坚决抵制非法狩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如若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标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韶山市公安局
作者:
编辑:杨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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