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未采取洒水抑尘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5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接到赫山区住建局通知,“益阳市射击馆附属楼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临建施工过程中,存在未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现场情况。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立案调查。经查,3月15日15时许,某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在“益阳市射击馆附属楼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临建施工过程中,3200平方米施工区域未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

整改后开启雾炮现场照片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处理结果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红网百姓呼声
编辑:red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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